温四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(暂行)
来源:温州市第四中学 2011-11-14 15:29:00
温州四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(暂行)
1. 上网者必须依法上网,不得有任何违背国家、省、市的法律法规行为及学校相关规定。
2. 上网者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国家保密局《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》,不得在网上操作任何有关国家机密的信息。
3. 不得访问国家命令禁止的非法网站;不得访问国内外的反动、淫秽网站;不得下载各种非法信息。
4. 不得在网上散布反动、淫秽、有损于国家声誉和形象的各种信息。
5. 上网者不得在网上散布、下载、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。
6. 上网者不得有黑客行为。
7. 上网者不得盗用他人网址非法上网;不得盗用他人E-mail地址;不得盗用学校名义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;不得利用校园网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。
8. 上网者发现网上任何异常现象(包括故障现象)都应及时与处室负责人或网络中心管理人员取得联系,以便及时处理。
9. 任何违规操作者一律由个人承担经济处罚和法律责任。
10. 上网者有义务和责任举报任何上网者的非法行为。
11. 教师不得在处室、办公室玩电脑游戏,不准教师子女在处室、办公室玩电脑游戏。否则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做相应的处理。